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42號
KSDV,107,聲,42,2018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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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相 對 人 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山裕志
法定代理人 佐山修一
相 對 人 劉侑承(原名劉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設高雄市○鎮區○○○○區○○街0○0號」;兼法定代理人佐山裕志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同上,居日本國大阪府富田林市錦織南2丁目2-5」;三、增列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佐山修一 住YUMOTO YUBARA CHO MANIWA GUN OKAYAMA KEN 717-0402 JAPA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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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