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7年度,22號
KSDV,107,消債職聲免,22,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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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賴宣妘即賴麗珠即賴奕蓉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盧光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周信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宣妘即賴麗珠即賴奕蓉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 條 、第134 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 條各款事 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 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5 條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1日依本條例聲請更生,復 經本院裁定於105年11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因財產不敷清 償相關債務及費用,本院乃於106年12月21日以106年度司執 消債更(一)字第1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普通債權人 未同意免責等情節,業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無訛,合先敘明 。
三、茲綜合普通債權人之具體意見,就聲請人是否符合不免責事 由論述如下:
㈠本條例第133條部分: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 ,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本條 例第133條、第7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1、關於聲請人於105年2月1日聲請清算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 及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否大於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1)聲請人之收入部分:聲請人於本院調查中所陳聲請前二年, 103年1月至103年12月打零工共賺76500元,104年以後就沒 有工作,但三名子女每月各給付3000元。查,聲請人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於103年至104年度稅後所得分 別為76500元、15232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證明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函、繼承系統表可證(調卷第18頁、第20頁至第21頁、本案 卷第42頁至第46、第86頁至第87頁、第109頁至第134頁), 是聲請人上開所為之主張,尚非不可採信,聲請人清算前2 年之總收入為199732元(計算式:76500+15232+(9000× 12)=199732)。
(2)聲請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 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60定之,並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社會救助法第4 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係以家庭成員消費 支出之平均數為基準,內容包括食品、衣著、房租、水費、 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應能 符合社會上一般人民之生活現況。而依內政部所公布101年 至第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1,890元、1 1,890元、11,890元、12,485元、12,485元,聲請人負擔高 額債務需要清理,自應樽節開銷,其每月各人必要生活支出 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為準。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支出 為6,400元(參本案卷第71頁),所陳自屬可採。其聲請前 二年所需必要費用為153600元(6400×24=153600)。 (3)聲請人之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未主張扶養支出。
(4)關於普通債權人於執行清算程序中之分配總額為148398元。 (5)準此,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總收入199732元 ,扣除個人生活支出153600元,尚有餘額46132元,債權人 總分配金額為148398元,故不符合本條所定不予免責之事由 。
2.關於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是否仍有餘額?
本院於105年11月18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陳述現無 工作,則其子女每月共給付9000元,扣除聲請人自陳每月必 要生活支出6400元,尚有餘額。
3.綜上,聲請人不符合本條所定不予免責之事由。四、綜上,本件既不足認聲請人有何不應免責之事由,揆諸前開 說明,爰裁定其免責。至於債權人所提其他意見,尚不影響 判斷結果或其意見未臻明確,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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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