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95號
KSDV,107,抗,95,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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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95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豐盛教會
法定代理人 謝來興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
19日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568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前於民國86年間因空間需求而決定購買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作為○○○使用,因 相對人之○○分行告知財團法人無法貸款,乃由債務人甲○ ○以個人名義向相對人貸款並設定抵押權,伊嗣於88年間申 請設立財團法人通過後,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即已登記為伊所 有,所貸款項則於103 年9 月30日清償完畢,相對人並發給 清償證明,今因債務人丙○○○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 向相對人美濃分行信用貸款尚有新臺幣(下同)500 餘萬元 未還,卻要向伊申請拍賣抵押物,實令伊感到錯愕,伊並不 擔保甲○○之個人債務,甲○○亦非以伊為丙○公司保證人 ,伊之財產獨立,非個人所有,相對人卻因甲○○以個人名 義擔任保證人為由而請求拍賣伊之財產,又相對人若有異議 ,應早於98年間丙○公司未還款時即向伊提出,何以至107 年間才聲請准予拍賣伊之財產。另伊業按約清償貸款,而伊 辦理所有權轉換等事務之代書為相對人所找人員,卻未完備 債權人移轉,相對人作法實有不公,伊為公益團體而非營利 單位,思想、行事單純,卻遭相對人以專業之手法造成伊財 務及○○名譽重大損失,是請准予撤銷法拍程序,要求相對 人解除伊房貸設定,並歸還清償證明,改由債權人即相對人 與債務人即丙○公司代表人乙○○進行協商,以表公義並解 決此事件,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同法第88 1 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 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 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



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 。有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 號、58年台抗字第524 號判 例要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甲○○於86年11月25日以系爭不動產設定 最高限額1,080 萬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甲○○、乙○ ○對相對人現在、過去及將來發生之含總分行處之票據、借 款、透支、墊款、保證等及其他一切債權,存續期間自86年 11月24日起至136 年11月23日止,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 下稱系爭抵押權),嗣抗告人已於88年1 月7 日以買賣為原 因而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又丙○公司於95年8 月7 日邀同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相對人借款,其後丙 ○公司未依約還款,該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等情,已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變更借 款契約書、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債權憑證、本院 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堪認屬實 ,而依上開證物所示,系爭抵押權既已經登記,且相對人亦 已主張債務人違約未清償債務,則原裁定依上開證物為形式 上審查而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至於抗 告人主張有甲○○、乙○○之保證債務非屬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等實體上事項,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 序所得審酌,且依前開說明,抗告人若仍就實體事項有所爭 執,自應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從而,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提起 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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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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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 │坐落高雄市○○區○○○段│ │1萬分之225 │
│ │ │0000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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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 │坐落高雄市○○區○○○段│ │1 萬分之225 │
│ │ │0000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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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編號1 、2 之│全部 │
│ │ │○路000 號0 樓之1 建物(│土地 │ │
│ │ │建號:同段00000 建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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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編號1 、2 之│1萬分之455 │
│ │ │○路000 號地下二層建物(│土地 │ │
│ │ │建號:同段00000 建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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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