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02,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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