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7年度,106號
KSDV,107,審重訴,106,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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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蔡政璜
被   告 賴信成即三禾展廣告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250號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27號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4月12日寄存送 達予原告(於107年4月22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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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