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子毅
相 對 人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寶桂
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362號 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107 年度司執全 字第200 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 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假扣押強 制執行事件起訴,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院 107 年度審重訴字第98號民事審查庭晴七股承辦中),有本 院民事紀綠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是相對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聲請 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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