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191號
KSDV,107,司票,2191,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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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李約伯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偉斌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偉斌於民國104年2月2 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240004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5 00萬元,到期日為105年2月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屆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 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 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票字2 42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 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重複聲請,顯非適法,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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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