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5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達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3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0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82587、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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