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78號
KSDV,107,司促,9478,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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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莊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峰毅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莊雅惠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
     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
     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31,459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5年09
     月0 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131,459元及自105年09月
     0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
     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
     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
     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
     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
     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
     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五)債權人於106年03月02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
     即自105年09月01日起至106年03月01日其利息、違約
     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6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
     附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雅惠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131,45│     │9月01日起  │3月01日止  │       │
│  │9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0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雅惠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  │
│  │131,45│     │0月02日起  │4月01日止  │       │
│  │9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4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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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