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魏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魏志憲於民國94年02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7年04月2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45
,112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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