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320號
KSDV,107,司促,9320,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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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玉花於民國92年08月2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8年02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49,077元
  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為憑。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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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