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091號
KSDV,107,司促,9091,201805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歐文煌
債 務 人 歐文龍
債 務 人 歐瓊珠
債 務 人 歐瓊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歐木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
  壹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