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22號
KSDV,107,司促,8622,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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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舒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舒媛吳慈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4月23日止累計138,5
  81元正未給付,其中36,291元為消費款;102,290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舒媛即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6291 │慈幸   │4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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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