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舒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舒媛即吳慈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4月23日止累計138,5
81元正未給付,其中36,291元為消費款;102,290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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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舒媛即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6291 │慈幸 │4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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