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昌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參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
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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