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332號
KSDV,107,司促,8332,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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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3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顏旭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陸萬參仟參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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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