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249號
KSDV,107,司促,8249,2018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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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玉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玉南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建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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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