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203號
KSDV,107,司促,8203,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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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榮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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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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