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091號
KSDV,107,司促,8091,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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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漢昱
債 務 人 王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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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