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089號
KSDV,107,司促,8089,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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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玓
債 務 人 孫石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拾捌萬陸仟零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新台幣壹佰
  貳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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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