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011號
KSDV,107,司促,8011,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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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家榮律師即范家富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范家富(原名:范揚傳)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
  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陸
  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拾玖萬參仟陸
  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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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