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796號
KSDV,107,司促,7796,2018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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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昇藝術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捷昇藝術印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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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昇藝術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