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債 務 人 葉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六六按日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每月應付之金額新台幣伍仟壹佰伍拾伍元
,逾期在九個月內,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二計算之遲延利息
,逾期在九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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