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72號
TTDM,89,訴,72,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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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九十二 條之罪-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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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