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11號
KSDV,107,司促,7311,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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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明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壹仟零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明洋於民國103年8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3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62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陳明洋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3月20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74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2880元。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明洋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0544│0000000000│03月 21日  │      │       │
│  │元  │679    │起     │      │       │
├──┼───┼─────┼──────┼──────┼───────┤
│ 003│新臺幣│陳明洋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38542 │0000000000│03月 21日  │      │九九     │
│  │元  │166    │起     │      │       │
├──┼───┼─────┼──────┼──────┼───────┤
│ 004│新臺幣│陳明洋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13728│0000000000│03月 21日  │      │點九九    │
│  │元  │166    │起     │      │       │
├──┼───┼─────┼──────┼──────┼───────┤
│ 005│新臺幣│陳明洋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311000│0000000000│03月 21日  │      │點三八    │
│  │元  │166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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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