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儀鳳
債 務 人 楊彬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仟零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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