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24號
KSDV,107,司促,6924,2018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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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全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萬
  貳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
  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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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