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全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萬
貳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
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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