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954號
KSDV,107,司促,5954,201805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54號
債 權 人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朝熙即亞洲經典美學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亞洲經典美學診所組織型態為何及 提出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4月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 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頁


參考資料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