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71號
KSDV,107,司促,5871,2018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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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71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賈銘華賈銘華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07年4 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達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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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