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00號
債 權 人 陳華海
債 權 人 彭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