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13號
KSDV,107,司促,3513,20180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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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
債 權 人 百年富裕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伯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敬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得對楊敬睦請求管理費之法令依據或契約 約定(本件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係百裕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8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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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