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周進榮
周國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周進明
周文雄
周陳貞蕙
周源雄
周茂雄
周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周茂雄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