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莊友昌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王婷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5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8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