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11號
KSDV,106,醫,11,2018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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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莊友昌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王婷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5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8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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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