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玉山當舖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被 告 鍾美月訴訟代理人 黃大中律師被 告 王麗美被 告 潘明進訴訟代理人 潘豐蘭被 告 李潘秀雲兼訴訟代理人 龔潘禾蓉被 告 潘賀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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