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林俊名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妙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俊名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 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略稱消債條例)第132條、 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揆之消債條例第142條立法理由略以 「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 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 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 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 之裁定。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 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 予債務人免責」,準此,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經裁 定不免責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債務人雖得聲請裁 定免責,惟法院是否裁定免責,仍必須審酌其先前經裁定不 免責事由、各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予以判斷。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98年 3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嗣本院於98年5月26日以98年 度消債更字第705號裁定開始更生,並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程序,惟因更生方案未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裁定聲請人於100年 12月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在案。復 因聲請人財產顯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本 院司法事務官乃援用前更生程序之債權表,並於101年2月21 日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償金額為0)。又經本院於101年5 月17日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而以101年度消債聲第76號為不免責裁定,裁定並於101年6 月7日確定。聲請人於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對相對人 為清償,相對人受償比例均達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遂再次 為免責之聲請,惟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清償情形認未展現努力 清償之誠意,而以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為不免責裁定 ,裁定並於106年3月24日確定,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全卷查閱 明確。
三、聲請人於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即106年3月24日)後,繼續清 償相對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共19萬2946元,其中臺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均已清償完畢,此有銷戶證明 書、清償證明等件在卷可憑(見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 卷第13頁~第16頁),聲請人經由本程序清償之金額共計53 萬4946元,已接近債權額之半數(53萬4946×2≒107萬1657 ),堪認已努力清償債務,自應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 立法意旨,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至凱基商業銀行股分有 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以:聲請人自 106年3月24日後對其等之債務均未為清償,不同意聲請人免 責云云。惟查,聲請人前於105年9月20日聲請本院為免責裁 定時,清償之數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之法定要件,此業經本院 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認定明確,堪認各債權人之 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聲請人考量其經濟能力並依此為 繼續還款之決策,雖致部分債權人自106年3月24日後均未受 償,惟仍無從逕否定其努力清償債務之誠意而為其不利之認 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雖因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而經裁 定不免責,然其既已繼續還款達到第142條所定程度,且經 本院斟酌其裁定免責並無不適當,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其 免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
│附表 │
├─────────────┬──────┬──────┬─────┬─────┬────┬─────────────┤
│ 債 權 人 │ 債權額 │106.3.24以前│106.3.24後│ 合計清償│受償比例│匯款單據出處 │
│ │ │清償金額 │清償金額 │ │ │ │
│ │ │ │ │ │ │ │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萬9387元 │ 7878元 │ 2萬元 │2萬7878元 │ 100% │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 │
│ │ ├──────┴─────┤ │ │ 卷第21頁、第86頁 │
│ │ │債權人同意視為清償完畢 │ │ │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 │
│ │ │ │ │ │ 卷第13頁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萬7889元 │ 5578元 │ 0元 │ 5578元 │ 20% │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卷 │
│司 │ │ │ │ │ │第20頁、第42頁 │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 7萬7088元 │7萬4651元 │7萬6973元 │15萬1624元│ 100% │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 │
│司(併購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 │ │ │ │ │ 卷第9頁、第71頁 │
│限公司而承受債權) │ │ │ │ │ │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 │
│ │ │ │ │ │ │ 卷第14頁、第55頁、第116 │
│ │ │ │ │ │ │ 頁 │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7萬565元 │1萬4113元 │ 0元 │1萬4113元 │ 20% │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卷 │
│限公司(承受香港上海匯豐銀│ │ │ │ │ │第20頁、第49頁 │
│行債權) │ │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萬9316元 │1萬5863元 │ 0元 │1萬5863元 │ 20% │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卷 │
│ │ │ │ │ │ │第22頁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萬1240元│3萬8248元 │ 0元 │3萬8248元 │ 20% │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卷 │
│更名前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第21頁 │
│限公司)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30萬4344元│6萬869元 │2萬5000元 │8萬5869元 │ 28% │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 │
│司 │ │ │ │ │ │ 卷第22頁、第58頁 │
│ │ │ │ │ │ │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 │
│ │ │ │ │ │ │ 卷第112頁~第114頁、第 │
│ │ │ │ │ │ │ 117頁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3萬9182元│11萬6269元 │4萬5973元 │16萬2242元│ 68% │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 │
│司(承受原慶豐銀行信用貸款│ │ │ │ │ │ 卷第20頁、第22頁、第41頁│
│債權) │ │ │ │ │ │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 │
│ │ │ │ │ │ │ 卷第48頁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銀│ 3萬1663元 │ 6334元 │1萬5000元 │2萬1334元 │ 100% │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 │
│行(承受原慶豐銀行信用卡債│ │ │ │ │ │ 卷第20頁、第22頁、第41頁│
│權) │ ├──────┴─────┤ │ │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 │
│ │ │債權人同意視為清償完畢 │ │ │ 卷第15頁、第97頁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萬983元 │2197元 │1萬 │1萬2197元 │ 100% │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 │
│合併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卷23頁、第56頁 │
│而承受債權) │ │ │ │ │ │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 │
├─────────────┼──────┼──────┼─────┼─────┤ │ 卷第16頁、第53頁、第94頁│
│總額 │107萬1657元 │34萬2000元 │19萬2946元│53萬4946元│ │ │
├─────────────┴──────┴──────┴─────┴─────┴────┴─────────────┤
│備註: │
│1.上述金額及百分比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2.債權人債權額,依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竹字第573號分配表之「本金」欄位所示列計;清償比例=合計清償金額÷本金×100% │
│3.本院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於106年3月24日確定。106年3月24日以前清償數額,依前開裁定認定數額,及裁定後至確定前 │
│ (即106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24日)聲請人實際清償數額認定之;至106年3月24日後之清償數額,則依聲請人實際清償數額認定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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