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廖億霖
蔡孟宗
上二人共同 林嘉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
被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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