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23號
KSDV,105,建,123,2018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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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及自民國105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 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002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悉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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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