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守志 戶設台中市○○區○○街00號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附表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附表所示嘉義市○段○○段00 地號土地、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 單2張,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 ,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以要保人簽訂之保險契約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及上 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而附 表之土地經裁定選任管理人變價,已變賣17次均無人應買, 因清算財團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屬不易變價之財 產而應返還債務人,爰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如主文第 2項所示,以上有管理人107年4月13日106雄清算子字第1號 通知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南山人壽保 單,而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41,660元,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分配予各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故
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財產內容 │
├───────────────────────────┤
│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為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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