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福源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憲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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