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楊鬧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林金霞、蔡楊春梅、鄭雪日、吳坤周、李
寬輝、李鐘順治、吳坤寶、吳福音、吳榮吉、吳天寅、林東奎、
李寬輝、林秀敏(即林東奎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系爭1114-1地號土地」欄中關於吳坤周「17150/165500」部分記載,應更正為「42875/0000000」;暨關於吳坤寶「42875/165500」部分記載,應更正為「42875/0000000 」;並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所有權人關於「鄭日雪」部分記載,應更正為「鄭雪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依聲請及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