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57號
KSDM,107,聲,1457,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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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葉荏華
具 保 人 崔瑞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崔瑞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葉荏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具保人崔瑞恩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 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 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87 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 有期徒刑3 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55 2 號判決,將前揭得不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撤銷改判為應執行 有期徒刑4 年5 月,其他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 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 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 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 達證書、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回函、同署 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 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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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