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47號
KSDM,107,聲,1447,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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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丁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丁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宋丁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 案,且皆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 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 請為正當。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侵害法益 相同及犯罪時間之間隔等量刑因素,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至附表編號2所載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 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依原判決併予執行 ,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又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 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 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 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仍得諭知如主文所



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按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 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 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 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 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最高法院90年度 台非字第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 號1之刑,雖於107年4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上 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 分,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違背安全│有期徒刑│106.11.22 │本院106年度交 │107.2.5 │本院106年度交 │107.3.6 │業於107年 │
│ │駕駛致交│4月,如 │ │簡字第3797號 │ │簡字第3797號 │ │4月18日易 │
│ │通危險 │易科罰金│ │ │ │ │ │科罰金執行│
│ │ │,以1,00│ │ │ │ │ │完畢 │
│ │ │0元折算1│ │ │ │ │ │ │
│ │ │日。 │ │ │ │ │ │ │
├─┼────┼────┼─────┼───────┼────┼───────┼────┼─────┤
│2 │違背安全│有期徒刑│107.1.30 │本院107年度交 │107.3.28│本院107年度交 │107.5.1 │ │
│ │駕駛致交│6月,併 │ │簡字第712號 │ │簡字第712號 │ │ │
│ │通危險 │科罰金10│ │ │ │ │ │ │
│ │ │,000元,│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 │金,罰金│ │ │ │ │ │ │




│ │ │如易服勞│ │ │ │ │ │ │
│ │ │役,均以│ │ │ │ │ │ │
│ │ │1,000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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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