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44號
KSDM,107,聲,1344,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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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南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南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4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1 年5 月1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 已於107 年5 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403 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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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