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232號
KSDM,107,聲,1232,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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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安志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安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安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11月確定 ,並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 7 年4 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84號),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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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