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32號
KSDM,107,聲,1132,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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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閔玉娟
具 保 人 王耀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耀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閔玉娟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經具保人王耀良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後,由法 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 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33 0 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 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 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 1 月31日雄檢欽嵩107 執再22字第6430號函附之傳票及公示 送達公告、高雄市前鎮區公所107 年2 月5 日高市前區建字 第00000000000 號已代為揭示前揭文書復函及國庫存款收款 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 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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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