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97號
KSDM,107,簡附民,97,201805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賴彥名
被   告 蕭清豪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文寅
      明蘭中
被   告 潘泓瑜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鋅澤(原名林崇甫)
      潘沛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