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132號
KSDM,107,簡附民,132,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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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訴訟代理人 陳明俊
      王宏展
被   告 FARRELL PAUL JOHN(羅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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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