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12號
KSDM,107,簡附民,12,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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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廖清讚
      廖朱葉
      謝麗寬
      廖弘展
      廖雅涵
被   告 張信裕
      吳明訓
共   同 陳裕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 理人 施凱齡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6 年度簡字第449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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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