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676號
KSDM,107,簡,676,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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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祥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祥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頁犯罪事 實欄一第1行倒數第5個字(含標點符號、數字、英文字母, 下同)至第2行第13個字,更正為「於民國107年1月25日3時 20分許」,並補充交易明細表1份(見警卷第39頁)作為證 據,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卓祥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 被告為智力成熟之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 徑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危害社會治安,使告訴 人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下稱寶聯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 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 被告竊得之財物,已全部返還給告訴人寶聯公司(由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董宏寅代領),損害已有降低乙節,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份可參,兼衡及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 、所竊財物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48元,復參酌被告 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及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上開被告之個人 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再被告竊得 之電子數位顯示游標卡1台、冷光液晶NCV萬用電表1台、3M 強力瞬間接著劑1瓶,雖均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但均已 返還給告訴人寶聯公司(由證人董宏寅代領)乙節,業據本 院認定如前。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上述物品既均 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68號
被 告 卓祥宇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祥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民 國年1月25日3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小北百貨」(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下稱「寶聯公司」)內 ,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之電子數位顯示游標卡、冷光液晶 NCV萬用電表、3M強力瞬間接著劑等3樣物品(價值共計新 臺幣1248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欲離去。嗣於同日3時33 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巷口前(寶聯公司側 門口),因形跡可疑,為巡邏員警趨前盤查,經其同意搜索 ,當場查獲並扣得上揭物品(業經發還),並與寶聯公司店 員確認,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寶聯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祥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董宏寅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現場蒐證 及密錄器畫面擷取照片共4 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 志 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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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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