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浩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169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浩毅因妨害名譽案件,前於本院民國107 年4 月 30日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同日當庭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與告訴人林錫新於107 年5 月14日達 成和解,和解內容約定於被告依約履行一定條件後,告訴人 將具狀撤回告訴,而被告所涉犯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 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