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原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玉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42
7 號、第4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方玉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 姚振榮(涉犯竊盜等罪嫌部分,已另行提起公訴)共同基於 竊盜、變造特種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合力為附表所示 之犯行。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 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就附表編號㈡、㈣所為, 係犯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就附表編號㈢所為, 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等語 。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 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等案件,經檢 察官認與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511 號、第598 號(起訴及 追加起訴案號為107 年度偵字第682 號、第2652號)另案被 告姚振榮所涉竊盜等案件間,具有數人共犯數罪(追加起訴 書誤為一罪)之相牽連關係,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追加 起訴,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繫屬本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5 月15日雄檢欽康107 偵緝42 7 字第4902號函及本院刑事科收案戳章在卷為憑。然本院10 7 年度審易字第511 號、第598 號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 107 年4 月12日辯論終結,而於同年月26日宣判等情,有本 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511 號、第598 號竊盜等案件之本院刑 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07 年4 月12日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 各1 份附卷可稽。則本件檢察官於107 年5 月16日追加起訴 ,係於其所依附程序之「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 訴,依據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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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手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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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106年9月│高雄市鳳山│方玉如與姚振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
│ │13日2時 │區文昌二街│聯絡,由姚振榮駕駛其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 │35分許 │1號前 │下稱甲車)搭載方玉如至徐志剛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 │ │ │小貨車(下稱乙車)停車處附近後,由姚振榮以持客觀上足供做│
│ │ │ │為兇器使用之活動式扳手鬆脫裝置在乙車車頂上白鐵置物架【│
│ │ │ │價值新臺幣(下同) 8,000元】之螺絲,再與方玉如合力將白鐵│
│ │ │ │置物架搬運到甲車上之方式竊得該白鐵置物架。嗣因徐志剛發│
│ │ │ │現遭竊,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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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106年9月│高雄市鳳山│姚振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機車)搭 │
│ │19日3時 │區鳳東路 │載方玉如,見戴育嫺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
│ │ │585號前 │稱A車)停放在此處,遂以方玉如在旁把風,姚振榮先持自備之│
│ │ │ │機車鑰匙開啟駕駛座車門,再以相同鑰匙啟動電門後,與騎乘│
│ │ │ │甲機車之方玉如一同離去之方式,竊取A車得逞。嗣因戴育嫺 │
│ │ │ │發現A車遭竊(已發還),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 │
│ │ │ │而悉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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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106年 10│高雄市鳳山│姚振榮為免行竊犯行為警查緝,遂由姚振榮執黑色膠帶將懸掛│
│ │月2日4時│區誠群街70│在方玉如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型機車(下稱乙機車)│
│ │20分許前│號附近 │上之車牌,變造為車牌號碼 000-000號(下稱丙車牌),足以│
│ │某時 │ │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
│ │ │ │對於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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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 │106年 10│高雄市鳳山│姚振榮騎乘懸掛丙車牌之乙機車搭載方玉如,見馮自強所有之│
│ │月2日4時│區誠群街70│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車)停放在此處,以方玉│
│ │20分許 │號前 │如在旁把風,姚振榮持相同機車鑰匙開啟車門,再啟動電門後│
│ │ │ │,與由方玉如騎乘懸掛丙車牌之乙機車一同離去之方式,竊取│
│ │ │ │B車得逞,再由姚振榮將B車上之電子磅秤1個(價值約2,800元)│
│ │ │ │、白鐵托盤 7個(價值共約3,500元)以約1,300元之價格變賣,│
│ │ │ │並花用完畢B車內之零錢約3,700元。嗣因馮自強發現B車遭竊(│
│ │ │ │已發還),便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悉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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